目 錄
一、部門責任
二、與相關部門的責任邊界
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安全生產工作監管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監管
(三)防汛抗旱工作監管
(四)拆遷征收補償資金使用監管
(五)農村三資管理事項監管
(六)社會治理工作監管
一、部門責任
序號 |
主要責任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一 |
承擔黨委、人大、政府、人武、上級政協交辦的日常工作 |
負責社會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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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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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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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各方面的綜合協調工作,督促檢查有關工作的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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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承擔經濟發展規劃的制定和落實,負責本鎮的一、二、三產業的指導、管理 |
負責招商引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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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鄉鎮工業、安全生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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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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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財產與村級財務管理指導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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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經濟與發展相關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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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負責民政事務和行政區域的管理 |
擁軍優屬、殯葬管理及改革、救災救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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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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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民政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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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和發展各類經濟服務實體和中介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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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產前、產中、產后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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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相關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并對建設單位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進行監督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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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保障及捐款的審核監督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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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負責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法規 |
編制人口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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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監督、考核本鎮人口與計劃的落實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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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育齡婦女的上站普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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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貫徹執行有關社會綜合治理法規和政策 |
組織、協調鎮有關單位和農村共同解決鎮區域社會治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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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檢查、督促村黨支部、村委會和轄區企業單位站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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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開展社會治安治理的創建、達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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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協助鎮政府制定村鎮發展規劃管理工作 |
加強土地、鎮村建設和規劃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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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鎮村建設與社會進步協調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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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鎮村生活環境和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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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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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處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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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負責一般預算資金的收支管理 |
部門在綜合預算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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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收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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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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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專項資產管理財政監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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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貫徹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推動與農村群眾利益相關政策落實 |
為農村提供便民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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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農村提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培訓和咨詢服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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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群眾信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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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指導農村計劃生育工作 |
為育齡女提供計劃生育指導咨詢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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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計生臨床醫療服務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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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提供文化宣傳工作。 |
組織開展群眾文化體育活動,協助管理文化市場、音像市場和文物市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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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相關部門的責任邊界
序號 |
管理 事項 |
相關 部門 |
責任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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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
鄉鎮 |
加強對轄區內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加強對基層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的檢查和指導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部分領域食品安全監督工作分工的意見》(冀政辦(2010)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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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局 |
負責對食品、食品材料、容器、是極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和加工的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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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局 |
負責保健食品以及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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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局 |
負責食品環節中食用農產品、初級水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進入批發、零售市場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農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質量及使用監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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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健康局 |
負責食品安全標準、風險評估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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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管部門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
鄉鎮 |
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調閱有關資料;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配合和協助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
磁縣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磁縣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表的通知(磁縣安委會【201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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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局 公安 市場監管局 交通運輸局 |
應急管理部門對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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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安全生產工作監管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日常執法檢查。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監督檢查執法計劃,經鎮政府批準后報縣安監局備案。今年安排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復查兩項內容,并根據復查結果決定是否應給予行政處罰。
(二)專項檢查。按縣安監局通知要求,開展專項檢查。
(三)針對投訴舉報,開展專門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查閱安全生產資料,調查有關人員等。
(二)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情節較重違法行為,依法建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告知處罰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責令排除;生產經營單位未及時整改的,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在責令排除的同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立即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監管
為規范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村(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
二、監督檢查內容
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定期檢查:
1、對 “三無”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復核一次;
2、對短期內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復核一次;
3、對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按月、農村按季復核。
(二)針對投訴舉報,開展專門檢查。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對低保家庭的相關書面材料進行審驗;
(二)實地核實低保家庭的家庭成員情況、家庭收入情況等;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送相關部門。
五、監督檢查措施和處理
(一)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二)根據定期復核情況及時報請民政部門辦理低保金停發、減發或者增發手續。
(三)防汛抗旱工作監管
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防汛抗旱責任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防汛抗旱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防汛抗旱預案修編、演練情況;
(三)水利工程安全度汛、抗旱準備工作情況;
(四)防汛抗旱責任人落實情況;
(五)水利工程的泄洪設施等維修養護情況,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編制及執行情況;
(六)基層防汛抗旱體系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踏看現場、召開座談會、電話抽查責任人、走訪鄉鎮防指負責人等。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各村自查。各村在自查的基礎上,向鎮防辦報送自查材料。
1、村級防汛應急預案;
2、各村防汛領導小組名單、責任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責任人員分工、職責;
3、各村防汛基本情況,包括:河流現狀及巡查人員;危房居住人員戶數、人數及轉移路線、地點;養殖人員人數、聯系方式、離岸路線;漁船數量、人員數量名單、聯系方式、離岸路線;名村涉水在建工程及防汛方案等;
4、各村防汛物資準備情況;
5、各村應急分隊人員名單。
(二)定期檢查。開展汛前檢查,檢查方式為聽取各村檢查匯報和實地檢查結合。
1、各村防汛領導小組名單、責任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2、責任人員職責分工,人員到崗情況;
3、各村防汛基本情況,包括:河流現狀及巡查人員;危房居住人員戶數、人數及轉移路線、地點;養殖人員人數、聯系方式、離岸路線;漁船數量、人員數量名單、聯系方式、離岸路線;各村涉水在建工程情況及防汛方案等;
4、各村防汛物資準備情況;
5、各村應急分隊人員名單。
(三)不定期抽查。鎮防汛指揮領導小組、鎮防辦在做好指導工作的同時,在汛期對各村防汛抗旱工作進行督查,重點是汛前檢查中存在隱患的工程或者是一些涉水在建工程。
1、河流現狀、蓄水情況;
2、河堤完好情況;
3、涉水在建工程的渡汛方案及施工進度、存在安全隱患等情況。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計劃。確定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安排、檢查工作要求及具體檢查細則,并正式印發檢查部署。
(二)實施檢查。在各村(居)完成自查的基礎上,檢查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通過聽取被檢查單位自查情況匯報、檢查相關管理制度和記錄、現場檢查工程安全情況等形式開展檢查。
(三)檢查結果匯總反饋。檢查組對檢查情況進行整理,并向被檢查對象反饋同時將檢查情況上報鎮防汛防旱領導小組。
(四)通報檢查結果。檢查組根據檢查的情況,對檢查基本情況、存在問題進行通報,提出工作要求。
(五)整改落實。鎮防汛防旱指揮領導小組及鎮防辦督促各村在規定期限報告落實整改情況。
六、監督檢查處理
對督查發現的一般問題,當場責令限期整改;對督查發現的重大問題,除當場責令限期整改外,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對造成嚴重后果,產生惡劣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并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四)拆遷征收補償資金使用監管
為規范拆遷征收項目財務管理,加強對拆遷資金的使用監督,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轄區內各拆遷指揮部、村(居)及有關單位。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
(三)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定期檢查。
1、由財政、紀檢部門結合各自職能,對征地、拆遷補償資金開展經常性監督檢查;
2、建立有獎舉報機制,公布舉報電話,注重收集違法違紀線索,形成監管的高壓態勢。對截留、挪用、貪污征地、拆遷補償資金的違紀違法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3、村務公開定期檢查。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對村務公開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不定期檢查。
1、通過召開座談會,聽取被檢查單位匯報,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和實地查驗項目進度等形式指導、檢查、督促;
2、及時受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管理中各種違紀違法行為的投訴、檢舉和控告。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制定檢查范圍、內容、方式、時間安排、工作要求的檢查計劃。
(二)根據相關管理制度要求,按照檢查計劃,組成檢查組,采取查閱檔案資料和實地踏看等方式檢查;
(三)檢查完成后,匯總檢查意見,一般問題當場指出,責令整改,普遍且突出問題形成書面反饋意見,下發檢查通報,限期整改。
五、監督檢查措施
(一)鎮財務管理機構每月向指揮部通報該項目被拆遷戶總體拆遷資金撥付情況,包括協議金額、已付款項、尚余款項等;
(二)被拆遷戶拆遷資金結算后,指揮部、拆遷公司、鎮財務管理機構根據拆遷協議、簽約戶信息匯總清冊、領款單、結算單進行對賬,確保賬賬相符;
(三)各指揮部、拆遷公司、鎮財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拆遷檔案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拆遷財務檔案。
六、監督檢查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單位和相關人員存在違規違法情形的,除責令限期整改外,應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
(二)對負有責任的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涉嫌犯罪的相關單位或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農村三資管理事項監管
為加強農村“三資”監管,確保農村集體資產的完整,保障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轄區內各集體經濟組織。
二、監督檢查內容
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包括:
1、開展村級“三資”規范化建設情況;
2、重大事項民主議事制度執行情況,包括村(居)干部對村級重大事項指導、審核、監督落實情況;
3、非生產性開支定項限額制度執行情況,包括招待費超支、亂發補貼、違規支出考察費、違規發放車貼、油費等整改落實情況;
4、農民負擔監管制度執行情況(主要是公費訂閱報刊);
5、村級集體資產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執行情況及具體交易項目實施情況;
6、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包括計劃安排、具體實施、整改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鎮經濟發展辦公室檢查。主要檢查上一年度的財務收支情況,一般每年4個村;
(二)鄉經濟發展辦公室內部審計。鎮財政所采取重點審計、專項審計等方式對各行政村 “三資”管理工作開展審計工作;
(三)村務公開定期檢查。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對村務公開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四、監督檢查措施
(一)在各村設置“三資”財務公開欄,分月度公開和季度公開,接受村民群眾的監督;
(二)根據“三資”公開中的村民反映情況,由鎮紀委(監察室)進行專項調查,并將調查及處理結果反饋村民;
(三)查看各村每項經濟往來,是否按“三資”管理制度執行。
五、監督檢查程序
(一)統一協調。經濟發展辦公室要負責總體協調指導;履行對農村基層“資金、資產和資源”的監管職責,對村級的經濟往來和資產處置情況,加強日常性監控,實現“三資”能夠合理有序地流轉;
(二)民主公開。充分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作用和監督作用,切實保障農民對“三資”使用、收益、分配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積極推行“四議兩公開”工作法,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大事項,要由村黨支部提議、支委會和村委會聯席會議商議、全村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并且決議、實施結果要公開。村財務收支至少每季度逐筆公開一次,收支款項較多的村每月公開一次;重大的財務活動,要隨時逐項逐筆公開。每季度對村務公開情況進行通報,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審計監督。主要對支農惠農資金、新農村建設項目資金、轉移支付資金、扶貧資金的審計,村干部任期、離任經濟責任等的專項審計,對農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集體“三資”問題進行重點審計,對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運營進行專項審計,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抓好整改實;
(四)責任追究。對不認真落實制度以及侵占、挪用、私分、揮霍、隨意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六、監督檢查的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單位和相關人員存在違法或違規情形的,除責令限期整改外,應當依法采取補救措施;
(二)對負有責任的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構成犯罪的相關單位或人員,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社會治理工作監管
為推進社會管理工作,健全社會管理整體聯動防控體系,夯實基層綜治基礎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監督檢查對象
轄區內的行政村居(社區)。
二、監督檢查內容
責任單位的組織領導、平安創建工作、群體性或突發性時間處置能力,重點人員管理情況、宣傳及輿情信息工作、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信訪工作、綜治系統管理及信息報送等。
三、監督檢查方式
(一)日常執法檢查。對各行政村(社區)相關工作運行情況、模擬測評、暗訪反饋問題進行追蹤和監督,及時掌握階段性的成效和存在問題,加強動態管理,并以此作為全年考核的重要依據。
(二)專項檢查。
1、社會綜合治理責任制落實到位,組織機構健全,場地建設規范,工作職責明確,服務工作到位;消防平安村建設工作扎實開展,做到人員落實、設備完善、制度健全,積極開展出租房消防隱患整治活動;
2、及時排查民間糾紛和不安定因素,妥善處理各類糾紛,做到一般性民事糾紛不出村,農村社會秩序良好。積極配合上級信訪部門做好群眾反映的各類問題調處工作,對可能誘發集體上訪或重大社會穩定的信息能快速準確報送鎮社會事業辦,并組織力量有效控制現場。
四、監督檢查程序
(一)各村匯總全年社會治理各項工作情況,以此作為年終考核重要依據;
(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對相關匯總資料進行審核,匯總考核結果(如發生被縣相關部門列入一票否決的,取消當年評先資格);
(三)考核結果報鎮領導班子討論確定。
五、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一)發現被檢查單位和相關人員存在違規違法情形的,除責令限期整改外,應當依法采取補救措施;
(二)對負有責任的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構成犯罪的相關單位或人員,及時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